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771号
刘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43848元及利息(以1438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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