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69号
浦口区超则发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伟诉你单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租车押金8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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