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66号
於积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尚俊与被告於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