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戴翔诉被告刘泳、刘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66号

刘泳、刘业奎:

本院受理原告戴翔与被告刘泳、刘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归还借款20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2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1倍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