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付子明诉被告刘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62号

刘尚林:

本院受理原告付子明与被告刘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倍LPR计算,自2021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