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277号
滕支伟:
本院受理原告葛加顺与被告滕支伟、黄大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支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葛加顺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9日起,参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大洋对被告滕支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葛加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滕支伟、黄大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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