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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朱华华、詹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269

朱华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被告朱华华、詹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华华、詹其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33685.78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朱华华、詹其文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348幢1单元402室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8675元,由被告朱华华、詹其文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六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