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青松诉被告李凌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909号

李凌之:

本院受理原告李青松与被告李凌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青松34381.53元;

二、驳回原告李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原告李青松负担251元,被告李凌之负担151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五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