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928号
于大鹏:
本院受理原告朱义勇诉被告于大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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