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275号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玲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457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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