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758号
刘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贷款代偿款68644.93元、保险费1165.96元,共计69810.89元;二、被告刘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69810.8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照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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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