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638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顾秀武诉被告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顾秀武劳务费286900元及利息(以286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秀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6元,由原告顾秀武负担361元,由被告刘军负担5525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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