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旭诉被告曾长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531号

曾长述:

本院对原告胡旭诉被告曾长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被告曾长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旭劳务费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被告曾长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三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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