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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广荣诉被告金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515

金启志: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荣与被告金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金启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广荣货款54900元及逾期利息(以5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金启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三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