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032号
王阴虎:
本院受理原告杨树行与被告王阴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881元及利息(利息以1488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的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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