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383号
江苏三弟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刘会文:
本院受理原告万瑞特种玻璃(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弟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刘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瑞特种玻璃(镇江)有限公司货款87168.6元及逾期利息(以8716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万瑞特种玻璃(镇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保全费920.4元,合计2900.4元,由被告刘会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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