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兴华诉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333号

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华诉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贷合同款本金1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028-837689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