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克平诉被告姜爱华、陈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705号

姜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克平诉被告姜爱华、陈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爱华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加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姜爱华、陈加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九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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