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施月辉诉被告刘惠、丁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080号

丁瑞:

本院受理原告施月辉与被告刘惠、丁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惠、丁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月辉借款2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月辉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刘惠、丁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月辉40000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施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0元,由原告施月辉负担3705元,被告丁瑞、刘惠共同负担9219元,被告刘惠负担135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三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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