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336号
李明亮、南京天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周必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李明亮、南京天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周必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福荣赔偿各项损失31509.8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福荣赔偿各项损失3150.98元;
三、驳回原告张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2258元,由原告张福荣负担261元,被告李明亮负担199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