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23号
江北新区亿坤百货销售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934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934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