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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中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北新区亿坤百货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123号

江北新区亿坤百货销售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934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934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