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790号
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63元,由原告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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