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唐哲君诉被告潘永兵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4-09-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628号

潘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唐哲君与被告潘永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唐哲君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