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28号
潘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唐哲君与被告潘永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唐哲君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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