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779号
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北京绿碳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北京绿碳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4年8月22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绿碳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三、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绿碳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绿碳之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北京绿碳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