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83号

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起诉之日的货款本金共计1025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共计41453.18元,并支付起诉之日后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程序变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