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58号
周兴宏:
本院受理原告程莉莎与被告周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5%,从2023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16日为3.6万元);2、要求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梅山生活区103幢3单元101室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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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