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晓娟诉被告南京富海鼎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731号

南京富海鼎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娟诉被告南京富海鼎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租(含免租期)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4月2日共计7150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