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诚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025号

吴红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诚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22090元及利息(自2023年9月14日至实际支付止,以2209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7月8日利息为631元。(22090*3.45%*298天/360天);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保函费800元;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