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543号
张吉全、庞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张吉全、庞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借款本金134538.17元及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合计按年利率24%为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9959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8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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