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中堂诉被告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507号

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中堂诉被告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59974.25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59974.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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