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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君华诉被告南京信诚畅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军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950号

南京信诚畅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军浩:

本院受理原告黄君华与被告南京信诚畅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军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时军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君华运费46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2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时军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九月十一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530、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