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942号
范兴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成与被告范兴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兴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李天成押金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00元,合计7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530、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