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睢宁文迪机械租赁经营部诉被告南京煌晶建设有限公司、韩秉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717

南京煌晶建设有限公司、韩秉宗

本院受理原告睢宁文迪机械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南京煌晶建设有限公司、韩秉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机械租赁欠款人民币2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起诉之日起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