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861号
洪武鑫:
本院受理原告顾金龙与被告洪武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9598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985.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3、 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