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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林蒲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丁希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999

丁希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林蒲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希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林蒲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324亩土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占有使用费用22164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林蒲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76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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