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4571号
何宝良:
本院受理原告刘安诉被告何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2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倍为标准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14.25元;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