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叶广诉被告南京春秋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576号

南京春秋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叶广诉被告南京春秋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266元及利息(以本金702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95%计算);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