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3374号
龚兴利:
本院受理原告周雷诉被告南京新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超、第三人龚兴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委托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日1000元计算标准,暂计至2024年2月4日为10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