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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新加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亮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854号

南京亮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加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逾期钢材货款13157.81元整;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3157.81为基数按照银行LPR利率年化3.45%的四倍计算,从4月3日期截止至上诉日5月17日己逾期45天,利息共计223.86元整,并且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要求由被告支付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