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唐晨诉被告赵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853号

赵晨:

本院受理原告唐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5000元及按拖欠货款的银行利息;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