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光海诉被告林洁、董建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018号

林洁、董建皓:

原告吴光海与被告林洁、董建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吴光海借款本金11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8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董建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被告林洁、董建皓负担2670元,由原告吴光海负担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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