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46号
2024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1破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路达起重吊装队对被申请人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富锦公司的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B座10楼,联系人:陈凯,电话:1385199363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富锦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富锦公司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富锦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富锦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