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309号
钱立元:
本院受理原告许茂纯与被告杜子谦、钱立元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对协议编号为XN-033-01的拆迁安置房停止执行;2、请求确认上述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