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430号
扬州新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扬州新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扬州新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服务费4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服务费45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扬州新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8881元;三、驳回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4元,保全费3112元,合计12096元,由被告扬州新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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