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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朱青、王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977号

王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朱青、王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朱青、王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本金178217.16元、利息12271.48元、违约金3695.42元,合计194184.06元,并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2元,由被告朱青、王干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