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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梁兴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660号

梁兴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梁兴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兴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120260.76元及违约金(以120260.7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被告梁兴才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