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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魏文浩、刘英、魏广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576号

刘英、魏广其: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魏文浩、刘英、魏广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文浩、刘英、魏广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74064.6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0570.71元,以及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西路122号20幢二单元603室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6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13416元,由被告魏文浩、刘英、魏广其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