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胜发诉被告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486号

徐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胜发与被告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胜发借款19300元;

二、驳回原告刘胜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803元,原告刘胜发负担1216元,被告徐乐负担58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