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486号
徐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胜发与被告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胜发借款19300元;
二、驳回原告刘胜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803元,原告刘胜发负担1216元,被告徐乐负担58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