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374号
何涛、顾思宇:
本院受理原告吕键与被告何涛、顾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键借款本金184547.3元,并支付利息(2024年1月的剩余利息为30元;以184547.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3.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何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键律师费15000元;
三、在对被告何涛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顾思宇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顾思宇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何涛追偿;
四、驳回原告吕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3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5933元,由被告何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