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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唐运超、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148号

唐运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唐运超、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运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769080.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196.61元,以及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唐运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7217.23元;

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朝晖路1号11幢一单元402室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5元,保全费4438元,共计16073元,由被告唐运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